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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陕西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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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条 本会名称

辽宁省陕西商会

英文:Liaoning Province,Shaanxi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缩写:LPSAX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由在辽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备法人资格的陕西籍企业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非盈利性的综合社会民间团体。实行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原则。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一切活动以宪法为根本原则,恪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热忱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辽宁和陕西两地政府服务;为来辽发展创业的陕西籍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积极联系全体会员,协调同业关系,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企业经营优势;沟通信息,交流意见,团结会员,互相帮助,立足辽宁,面向全国,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交流,努力开拓国际市场,促进会员在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巩固和提高在辽宁的陕西人的信誉度和美誉度。努力使辽宁省陕西商会成为有品牌影响力、有实力、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为辽宁和陕西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五条 本会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40号二十四楼2401房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1、组织会员学习法令、法规和相关政策,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2、努力协调同业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积极维护和代表会员的合法权益。

3、宣传辽宁、陕西两地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环境。通报两地建设新成就、新动态,受理委托组织两地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为两地经济合作提供服务。

4.加强会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表彰先进,互相交流,推动经济不断发展。

5.制定本会涉及的行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发扬爱国、敬业、包容、守法精神。树立爱心善行和公益思想。

6.适应会员需要举办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考察等活动,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不定期开展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携手合作,抱团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名会员制

会员为单位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团体和个体均可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不论职务高低、企业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权利和义务。本会会员可同时参加其它社团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愿拥护和遵守本会的章程;

2.有热爱家乡和大爱奉献精神;

3.有加入本会的强烈愿望;

4.在所属行业和区域内有较强实力和代表性。

5.按时缴纳会费,经过商会催缴,逾期一个月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出商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递交入会申请书、按规定填写会员登记表

2由秘书处安排组织实地考察并考察合格后,

3.提交分管会长和会长或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5.在辽宁省陕西商会官方网站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力;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积极执行本会的决议;

2.切实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积极按规定交纳会费;

5.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本会,并在商会网站公布。

会员如果不按期交纳会费,经商会催缴,一个月内不缴纳会费;无正当理由请假,半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在本会网站或会刊上公布。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更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研究重大事项,通过重大决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3.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4.决定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的聘请;

5.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6.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7.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8.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9.推荐聘用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0.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1.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2.制定会费缴纳标准和收取办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13.根据需要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1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理事长)一名;执行会长若干名;常务会长若干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执行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单位若干名;会员单位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具有热爱家乡,热心协会事业,无私奉献精神;

3.在本会所涉及的工商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4.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更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7.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更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任期四年。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商会全面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2、批准、召集和支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3、负责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4、提名新增副会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

5、批准商会重大组织变动和重大人事安排。

6、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7、审核财务开支情况,并在有关凭证上签字。

8、特殊情况可委托执行会长代行上述职权。

9、特殊情况可委托秘书长代行会长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维受会长和常务理事会委托,处理商会有关工作事项。

2、受商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分管有关部门和机构。

3、商讨,议定商会重大方针、发展目标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维护商会形象,协助会长开展商会工作。

4、 检查监督本会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执行情况;

5、对本会财务年度报告进行审查;

6、对违法违纪会员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表决决定。

7、特殊情况,受会长或理事会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职责

1、服从分工,协助会长开展商会工作。

2、受商会常务理事会委托,负责商会有关部门工作。

3、监督商会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商会工作的决策情况,积极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4、抓好商会基层组织建设和理事、会员的发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审批。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商会秘书处是商会的常设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承办商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一、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秘书长主持执委会议,并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执委会负责,并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处理商会的日常事务,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二、秘书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1、具体执行会长、执委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2、主持开展日常工作,负责商会全年工作的计划起草和预算、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总结;

3、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召集商会各类会议并负责具体会务工作;

4、负责商会各类文件、决议、通知、纪要、总结、报告等的起草、核稿和档案的形成;

5、授权代表商会与社会各界进行沟通、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服务。

6、根据商会会员建议和实际需要、制定具体活动方案并承办具体活动;

7、出版商会刊物,建立商会网站,根据会员要求,为会员提供宣传、接待及其他方面的合理化服务;

8、协助分管会长,积极负责商会的新会员发展接纳工作;

9、每季度召开秘书长工作会议,听取各职能部门工作情况。汇报布置下一季度工作计划与安排;

10、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11、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未经本会批准或授权,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收入;

2.有偿服务收入;

3.资助收入;

4.利息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管理财务。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做好财务管理、核算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间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能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备注:  本章程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