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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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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陕西商会章程 

 总则

条  本会名称:辽宁省陕西商会

英文:FuJianSHAANXI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缩写:FJSAX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由在辽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备法人资格的陕西籍企业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非盈利性的综合社会民间团体。实行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原则,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一切活动以宪法为根本原则,恪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热忱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辽宁和陕西两地政府服务;为来辽发展创业的陕西籍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积极联系全体会员,协调同业关系,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企业经营优势;沟通信息,交流意见,团结会员,互相帮助,立足辽宁,面向全国,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交流,努力开拓国际市场,促进会员在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巩固和提高在辽宁的陕西人的信誉,努力使辽宁省陕西商会成为有品牌影响力、有实力、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为辽宁和陕西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辽宁省经济合作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26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1.组织会员学习法令、法规和相关政策,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2 .努力协调同业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积极维护和代表会员的合法权益。

3.宣传辽宁、陕西两地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环境。通报两地建设新成就、新动态,受理委托组织两地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为两地经济合作提供服务。

4.加强会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表彰先进,互相交流,推动经济不断发展。

5.制定本会涉及的行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发扬爱国、敬业、包容、守法精神。树立爱心善行和公益思想。

6.适应会员需要举办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考察等活动,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不定期开展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携手合作,抱团发展。

7.创办服务事业、经济实体。推动商会和谐健康长期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团体和个体均可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不论职务高低、企业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权利和义务。本会会员可同时参加其它社团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愿拥护和遵守本会的章程;

2.有热爱家乡和大爱奉献精神;

2.有加入本会的强烈愿望;

3.在所属行业和区域内有较强实力和代表性。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递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会员发展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力;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积极执行本会的决议;

2.切实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积极按规定交纳会费;

5.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期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直接在本会网站或会刊上公布。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更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研究重大事项,通过重大决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3.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4.决定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的聘请;

5.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6.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7.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8.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9.推荐聘用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0.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1.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2.制定会费缴纳标准和收取办法,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13.根据需要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1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理事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长)若干名;副会长(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副秘书长(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单位若干名;会员单位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具有热爱家乡,热心协会事业,无私奉献精神;

3.在本会所涉及的工商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4.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更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更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任期四年。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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